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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4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2569

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精神,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专项治理办法另行下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并由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统计汇总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自查自纠结果,有关中央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管理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国有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要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在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财政、审计部门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要逐级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国务院国资委为成员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地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各国有企业要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治理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各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加强调研督导

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确保调查研究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难点问题,研究细化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的具体治理措施。要针对治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重点工作、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督导。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对于动员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改正。

(五)加强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结合;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调控、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要与出资人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要注重源头治理,形成“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治理工作体系。一方面要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查清并纠正设立“小金库”等资产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要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摸清企业“小金库”产生的根源,通过完善体制、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管,建立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附件: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4. 填表说明

 

 

 

 

 

 

 

 

 

 

 

 

 

 

 

 

 

 

 

 

 

 

 

 

 

附件4

 

填表说明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填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

本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补充表(软件增设报表)三部分。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及其全部子企业都要认真填报报表封面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及时报送上级企业进行逐级审核汇总。汇总报表统计数据要建立完整清晰的树形结构,对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子企业原则上要全级次汇总上报。企业集团总部负责将集团汇总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全级次统计数据报送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

(一)报表封面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指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总会计师未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由实际分管财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签字盖章。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5.企业(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汇总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集团公司本部填列“企业(单位)统一代码”的方法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的填列方法。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

④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以下企业时,比照三级企业填列。

6.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区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13”。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2)填报。如:隶属各省“交通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交通部”代码“348”。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7.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县或区代码填列。

8.所属行业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9.所属级次:根据企业投资关系或管理层级填列本企业在整个集团中的所属级次。上级单位在编制汇总报表,应当审核下级企业所属级次填报是否恰当;企业集团总部负责根据统计数据树形结构,审核全部子企业所属级次填报是否恰当。

10.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1.报表类型码:反映报表主体类型的代码,1单户表,2汇总表。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自查01

1.2007年末余额:反映“小金库”各项表现形式截至2007年底的资金滚存结余和资产原值合计;

2008年至今新增:反映“小金库”各项表现形式自2008年初至自查工作结束新增设立的资金数额和资产原值合计,包含2008年至今已经支出的部分;

检查发现“小金库”合计:反映2007年末余额与2008年至今新增之和。

2.用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反映责任企业或单位、相关责任人使用伪造的发票、公章、票据等性质恶劣方式设立的“小金库”;该表现形式与其他表现形式存在交叉的,不再在其他表现形式中填列。

3.购置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外借款支出:反映用于购置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借款等支出的“小金库”资金或资产原值。

期末存在的资产原值:反映检查期末以实物形式存在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或可以确认的股权、债权等资产的原值。

4.2009年末资产总额、2009年度营业收入、2009年度利润总额应当按照经国资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相关指标填报;汇总表中按照相关指标合并口径填报。

5.表内公式。

行间公式:1=2+22+42+49)行;2=3+6+13+16)行;22=23+28+34+41)行;42=43+44+45+46+47+48)行;51=52+53+55+56+57+58+59)行;60=61+63+64+65+67+68+69)行;60=1行检查发现“小金库”合计-51+54行)。

栏间公式:检查发现“小金库”合计=2007年末余额+2008年至今新增。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续)(自查02

1.“举报个数”:反映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接到的全部举报事项件数,包括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转来举报事项。

2.“账户个数”:包括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有账号和户名的账户。

(四)补充表(软件增设报表)

1.为便于重点检查统计数据的汇总报送,报表软件中附设补充表。补充表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报告表(补充01)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报告表(续)(补充02)。

2.各级国资委或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可根据重点检查工作需要,安排由重点检查组在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逐户填制报送补充表;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领导机构可根据重点检查组报送的补充表,通过报表软件汇总形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3.企业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时,不需要填制和报送补充表。

4.补充表填制方法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相同。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

1.本表由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填报,并应在规定时间将本表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统计数据、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本表可根据各企业报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通过报表软件汇总形成,但“自查自纠基本情况”中有关数据需单独填列。

3.监管(管理)企业户数:反映国有企业集团户数,不含所属子企业户数;本表中涉及的其他企业户数均为监管(管理)企业集团总部及其各级子企业总户数。

4.表内公式。

3=4+5+6+7+8+9+10+11)行;12=13+14+16+17+18+19+20)行;21=1+3-1215)行;21=22+23+24+25+26+27+28)行;29=1+3); 29=30+35+39+44)行。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1.本表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填报,并应在规定时间将本表纸质文件和电子版、重点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本表可以根据重点检查组报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中的补充报表数据,通过报表软件汇总形成,但“重点检查基本情况”中有关数据需单独填列;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汇总报送。

3.监管(管理)企业户数:反映国有企业集团户数,不含所属子企业户数;本表中涉及的其他企业户数均为监管(管理)企业集团总部及其各级子企业总户数。

4. 表内公式。

3=4+5+6+7+8+9+10+11)行;12=13+14+16+17+18+19+20)行;21=1+3-1215)行;21=22+23+24+25+26+27+28)行;29=1+3); 29=30+35+39+44)行。

四、其他事宜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软件请到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或国务院国资委网站(www.sasac.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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